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方式有哪些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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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7-30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确定方式
1、确定密级。
一般有三种情况:
  (1)“保密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即有号可对的)事项,应依据“保密范围”的规定,直接“对号入座”,确定该事项的密级。原则上讲,按“保密范围”的规定应该把本系统所有应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都包括进去了,它是本系统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总座次表”,各机关、单位只需照此“对号入座”。这是“定密”的主要方法。
  (2)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 (即无号可对)的事项,应先自行拟定该事项密级,并采取保密措施,然后在10日内视情况逐级上报有关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具体方法是:一是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至有确定密级权的上级业务主管机关。二是属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上报各级保密局,秘密级报到省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局确定;机密级报到省保密局确定;绝密级报国家保密局确定。有关单位对“不明确事项”申请确定密级时,应当具备充分理由。接到申请的业务主管机关或保密局,应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批复。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国家秘密有争议的(即有两个以上的号可对)事项。所谓“争议”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单位对“保密范围”的规定有不同理解和各持己见,并经协商仍不能统一认识。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但也确实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争议双方应按其中最高密级先行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然后及时将各自的意见上省以上保密局确定。
2、确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事项确定了密级后,应立即确定保密期限。首先要看制定“保密范围”的机关是否明确规定了该事项“长期”保密,或者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没有规定上述特殊期限,就应按基本期限确定,即绝密不超过30年,机密不超过20年,秘密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以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3、标明密级和期限。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1-06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九五”期间,初步建立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配套的保密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实现对国家秘密的法制化管理;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的保密技术防范体系,具备对抗高科技窃密的能力;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密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完善监督
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密工作队伍,努力使我国保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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