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姑丈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指明要在下个月开庭审理一起邮政储蓄的贷款合同违约案件,需要我姑丈出庭,出庭的原因是因为我姑丈作为第四被告人被邮政储蓄银行(原告)告上法庭,姑丈之所以被告上法庭是因为在原告出示的证据中,姑丈给第一被告人的贷款行为做担保,因此,银行方(原告)一并将姑丈作为被告人告上了法庭,现在我们了解到的以下情况属实:
A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第四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确实是我姑丈的身份证,复印件上写上我姑丈的名字,并且有一个手印。
B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贷款合同中,担保成员的签字有我姑丈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是我姑丈的身份证号码,并且签字上有一个手印
C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签订了联保协议书,此协议书上的联保成员签字中,有我姑丈的名字,名字上有一个手印。.
而我们了解到的以下情况不属实:
A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第四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签字不是我姑丈本人的字迹,手印也不是我姑丈本人的手印。
B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贷款合同中的签字不是我姑丈本人的字迹,手印也不是我姑丈本人的手印。
C 原告出示的证据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签订了联保协议书,此协议书上的联保成员签字中,有我姑丈的名字,但是字迹不是我姑丈本人的字迹,手印也不是我姑丈的手印。
另外,还有以下两点值得提出来
A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签订了联保协议书,这是原告出示的证据,但是,我姑丈本人并不认识其他3名被告人,换句话说,如果我姑丈确实跟其他三名被告人签订联保协议书,我姑丈至少认识3名被告人中的一位,但是,我姑丈并没有认识其他三名被告人。
B 原告的起诉书中,填写的关于第四被告人(我姑丈为第四被告人)的联系方式为固话,但是这个固话并不是我姑丈的电话号码,这个固话所属的机主的地址,也不是我姑丈的地址。
下面是我需要你们帮忙解答的问题:
1 如果我们想要证明,所有关于第四被告人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我姑丈本人,就需要出示字迹鉴定书和指纹鉴定书,我想请问一下,出示这两个鉴定书的责任是我姑丈来承担还是原告来承担,或者是其他被告人来承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们不想为这样无辜的事花钱。
2 原告的起诉书中,关于第四被告人的联系电话不属实的问题,我姑丈是否可以根据此问题来质疑原告伪造贷款合同?
3 还有其他问题需要我们在庭审之前和庭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吗?
多谢您的回答,不过我想请问一下,如果笔迹鉴定结果和指纹鉴定结果确认证据中的所有签名和手印不是我姑丈本人,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原告承担误工费吗?
追答这个法院不会支持。
多谢您的回答,不过我想请问一下,如果笔迹鉴定结果和指纹鉴定结果确认证据中的所有签名和手印不是我姑丈本人,那么我们可以要求原告承担误工费吗?
追答可以在法庭审理时提出主张,同时提供本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具体能否得到支持要看法院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