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朝时期,后宫地位是如何排的?

皇后,贵妃。。。贵人,答应?

清朝后宫制度 清朝的后宫情形是:皇后(大太太),其次为皇贵妃(大姨太) 其次为贵妃(二姨太,二人),其次为妃(三姨太,四人),其次为嫔(四姨太,六人),其次为贵人(五姨太,人数不定),其次为常在(六姨大,人数不定),其次为答应(七姨太,人数不定),最后为宫女。 宫女最特别,她们的地位是丫鬟,除非被皇帝看中,并且幸过,她们到了二十五岁,可以退回本家,另行出嫁,同时期官女的平均数目,在清朝最少,约两千以下。在这方面,清朝比起来最有“仁政”。因为,比起唐玄宗的四万宫女来,当然是“仁政”。宫女可以升级,但很难跳级。婢作夫人,要慢慢来。选进来的秀女就不同。宫女要升到贵人或嫔,得经过做答应和常在的阶段,秀女则一进来,便可做到贵人以上。例如宣宗道光皇帝的和妃,就是由宫女科班出身的;文宗咸丰皇帝的贵妃(后来的慈禧大后),就是由秀女一做便是贵人,由贵人升为嫔,做嫔时候生了儿子(后来的穆宗同治皇帝),皇帝一高兴,再把她升为妃,以至贵妃(大家称为懿贵妃)。 除宫女以外,其他的都是皇帝正式姨太太,永远不能脱离宫廷。她们中间,嫔以上分居东西十二宫,各有专房,贵人以下就分配给她们一起住。宫女名额按地位来分,一般情形是:皇后分到宫女十人,皇贵妃、贵妃分到宫女八人,妃嫔分到宫女六人,贵人分到宫女四人,常在分到宫女三人、答应分到宫女二人。 清朝宫廷选美,即所谓秀女,首先必须是血统纯洁的官员的女子,以保持满洲贵族的尊严和特权。在保证血缘和社会地位高尚的情况下,才讲女子的美貌与素质。在八旗子女内部“选秀女”形成定制以后,每三年都有一批年轻的旗籍女子被选到宫中,不仅皇帝的后妃要从这些女子中挑选,有的秀女还有可能要配给皇帝的近支宗亲。选择作为后妃的秀女有严格的条件。清制规定秀女一般从满、蒙八旗中遴选,凡年龄在13至16岁,身体健康无残疾的旗籍女子,都必须参加阅选。嘉庆六年(公元1801年)以前,甚至公主下嫁所生之女也得经过选秀女这一关之后,才能论及婚嫁。秀女年满十三岁称“及岁”,超过十六岁称“逾岁”。“逾岁”者一般不再参加挑选。如因故未能阅选者,则必须参加下届阅选,否则虽至二十余岁亦不能出嫁,违者将受惩处。凡应选的旗女,在未阅选前私自与他人结婚者,也将由该旗都统参查治罪。即便是因为残疾不具备选秀女的条件,也要经过各旗层层上报,最后由本旗都统呈报给户部,再上奏皇帝认可后,才能免选。凡届挑选秀女之期,由户部行文各旗都统,将应阅女子年岁等,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及族长,逐一具结呈报都统,然后汇报户部,户部上奏皇帝,皇帝批准何日选看秀女后,户部马上再行文各旗都统,各旗造具秀女清册。由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族长及本人父母或亲伯叔父母兄弟之妻,亲自带秀女送至紫禁城的神武门,依次排列,由户部交内监引阅。这算是第一次挑选。凡经太监挑选被记名的,须再行选阅。这是第二次挑选,凡不记名者,听本家自行聘嫁。如各旗官员女子,因有事故,不及与选者,下次补送选阅。未经阅看之女子及记名之女子,私相嫁聘者,自都统、参领、佐领及本人父母族长,都要分别议处。被选秀女的年龄,必须是13岁至17岁的未婚女子。经太监两歇挑选后,最后报皇帝选定,或被纳为妃嫔,或指婚给亲王或王子为妻。选中被记名的秀女,在记名期内(一般为五年)不许私相聘嫁,违者上至都统、副都统、参领、佐领,下至旗长及本人父母,都要受到一定的处分。选中留牌子的秀女久不复选,而记名期已过,那么,这样的女子只得终身不嫁了。 皇帝选美,三年一次,也太长了一点,还有一年一次选宫女活动,主要为挑选宫女,以服侍内宫各位后妃。它挑选的范围是内务府所属三旗一般人家的女子,内务府三旗,即清朝起家时由皇帝自领的镶黄、正黄、正白三旗。内务府三旗所有年满13岁的女子,都要经过挑选,凡选定的,大部分到宫中做宫女。在做宫女期间,如果被皇帝看中,还可升为妃嫔。如果皇上看不上,须要服役至25岁,然后才能放出宫,可以婚嫁。被选入宫的宫女,少数被选为妃嫔,那就身价百倍了。但是除个别得到皇帝宠幸,其他也多是久居冷宫,守活寡过日子。多数未被选为妃嫔的秀女,那就是唯恭唯谨待侯后妃等各主人手下,稍不如意,便鞭打责罚,甚至被逼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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