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是80后小年轻的福音吗?

如题所述

当然可以保障所有人了 劳动者获益 1、签约两次之后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法14条规定,劳动者与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规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支付赔偿金。出台《劳》目的是解决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劳动合同期限短的问题。 2、十年门槛 《劳动法》20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便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者来说,这一规定带来的利好消息是:签约时间势必延长;但也可能出现一种不好的局面:两次签约之后单位不再跟劳动者续约,用人单位两轮之后就大换血,‘十年槛’缩短,对于想继续留在原单位的劳动者来说就不可能了。 对用人单位来说,这个条款增加了他们的担忧。由于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前别无选择,所以也许4~6年之后,许多单位70%~80%的员工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将成为我国用工形式的主流,这样的能进不能出是否会引发企业生产效率低下、没有劳动积极性? 3、炒老板鱿鱼不再担心违约金 违约金一向是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紧箍咒”,但明年1月1日之后,想炒老板鱿鱼的打工仔可以“挥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钱”了。《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可要注意收好发票; 4、试用期内不可随意勒令走人。 新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限期内,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内,除非有特殊或者重大情况发生,一般不允许解除合同。 5、单位拖着不签约将会赔得更惨。 《劳》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后,1个月之内必须签约,3个月到1年之内未签约的,赔偿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签约的,自动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 《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签了劳动合同而没有实现用工,意味着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要是在签约和用工之间的间隙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签订了合同之后马上报道,使用工既成事实。 7、用人单位警惕,不给买社保就得赔偿 现在不少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今后出现这种情况,不但要补足应该交的部分,还要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赔偿。所谓依法,是要按时、足额购买,拖延时间、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46条,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作出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这将导致企业如不依法购买社会保险,损失越大,成本越高。 新的劳动法共有八章,九十八条。从新旧劳动法条款的变更可以清楚地看到,新法更注重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者弱势变强势,变被动为主动。用人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放大,权利弱化,企业举证难度大,稍不小心就会被劳动者举报,即使仲裁,企业肯定败诉。 但本人觉得新法出台总有一种走极端的印象。出台前黑煤窑非法用工造成恶劣影响,震惊全国后,对劳动者的保护措施考虑的非常细致。保护了弱势群体。但对用人单位来说,由于条款的限制,企业的运营增加,人员不好随意精简,一句话在劳动合同方面,不管是签订、续签、变更、期满、终止、裁员等方面都不敢轻举妄动,哪怕是在过去被普遍认为是正常合理的,新法也作了限制,用人单位的处处被动,倒成了弱势群体。所以在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性方面不太一致。 新法为企业设立了很多的“高压线”,不能这样,不能那样;而劳动者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自由度很大。这也迫使用人单位必须在短时间内修改所有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制度,而且要公示。 有些在社会保险上面的规定,有一种“国家请客,企业埋单”的嫌疑,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承担了很多的社会责任。由于是法律规定,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承担。 新法中还有很多的“双倍发放”“双倍赔偿”的约定,对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种相当大的压力。有人开玩笑说,新法就是一部劳动者保护法。仔细琢磨一下,有一定的道理。 到目前为止,关于新法的履行上产生了很多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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