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通常是由您先赔偿楼下住户,然后您再向装修公司追偿。
仅供参考。
根据您新近补充的情况,特作如下补充回答,仅供参考: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您与装修公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而您与楼下住户之间,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关系。
举例说明吧,举个形象的例子,想像一下,假如您住的是平房,而您想翻建,所以您在路边随便找了一个施工队,施工队开始拆您家的旧房,在拆旧房的过程中,施工人员的挖掘机不小心把您邻居家的山墙给弄裂了。
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主家”,是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邻居只能找您赔,然后您再找施工队赔偿(追偿)。
另,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才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所谓“人格权利”,通常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故,邻居向您主张精损,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建议您真诚地向邻居表示理解与歉意,并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您再找施工方主张赔偿,不要激化矛盾,毕竟今后还要与邻居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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