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

2006年5月1日,小甲借了小乙二千元钱,说好一年后归还,可是时间到了一直没还,2008年10月1日,小乙找小甲还钱,小甲就说:“从借钱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过了时效了,我可以不还给你。”分析小甲的说法。

朋友你好:
这个案例说的是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1、诉讼时效的含义,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诉讼时效的效力和意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3、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4、结合小甲的说法:小甲说从借钱到现在已经2年了,根据法律的规定已经过了时效。这个指的就是此案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小乙仍然有到法院起诉小甲要求其还钱的权力,法院必须受理。但是如果小甲在诉讼中主张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会支持小甲的说法,因为过了诉讼时效,而不强制小甲还钱。
  希望满意并采纳。追问

这个诉讼时效是从开始借款计算时间,还是到了还款日期计算时间?

追答

针对借款合同,是从还款日期开始计算。比方说,你上面描述的“2006年5月1日,小甲借了小乙二千元钱,说好一年后归还”,即2007年5月1日归还,诉讼时效就从这个时间开始算。
另外,上面给你说的时候,我失误了一点,2007年5月1日开始算,应该到2009年的5月1日才过诉讼时效,不好意思啊,上面解释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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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2
小甲的说法不正确。
这个案例中的时效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候开始计算的。
2006年5月1日发生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也就是2007年5月1日,小甲没有还款,时效这才开始计算,2008年10月1日,小乙找他要钱,当然在时效之内。
第2个回答  2013-12-12
这个看如何理解时效问题
2006年5月1日借款,借期一年,也就是2007年5月1日还。
2008年10月1日距2007年5月1日未满2年,因此没有超过时效。

如果说这样就是超过2年时效的话。
那么借期5年10年的帐是无论如何要不回了!
如,2000年小甲借了小乙款10万,借期5年,2005年要其还款,称已经过了2年时效,不还了?!!
这个不是笑话吗?
第3个回答  2013-1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案的诉讼时效起日应该为2007年5月1日,止日是2009年5月1日。

    2007年5月1日--2009年5月1日期间,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跟小甲要过钱,也就是说主张过权利,那么诉讼时效的起日应该从主张的那日重新算起。

    每次跟小甲要钱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一直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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