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审计人员对金扬公司进行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在分析、审阅应付账款明细账时,发现其中“华邦公司”帐户2006年12月发生的贷方记录,合计金额高达500万,相当于前11个月合计数1 000万元的50%,审计人员认为该月的应付账款记录不正常,于是,将2006年12月账内每笔记录与有关凭证进行了核对,其中12月28日账内一笔记录金额为350万元,记账凭证中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3 500 000
贷:应付账款——华邦公司 3 500 000
所附原始凭证为银行存款进账单回单和销售给华邦公司货物的销售发票。经询问被审计单位会计和出纳人员,证明该笔记录是一项销售业务,被审计单位为了转移或隐藏本年度的销售收入,采取了非法的账务处理。一般情况下,被审计单位会在第二年(2007年)将上述所隐藏的销售收入予以冲回,即借记“应付账款——华邦公司”帐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帐户。审计人员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2007年的有关帐户,尚未发现有冲回记录。假设被审计单位属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净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8%,任意公积金10%,剩下的未分配利润。
请问:指出上述业务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