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三国鼎立争雄,各国没有从民间选取民女入宫。宫人多靠战争中掠夺女子,籍没罪臣妻妾、女儿入宫,从民间选送者是少数。
其实在明代以前,选秀一般没特别的年龄要求,就是年轻貌美,皇帝喜欢就行,而且一般只是在王公大臣中选。
清朝从
顺治时就规定,凡满族
八旗人家年满十三岁至十六岁的女子,必须参加每三年一次的皇帝选秀女,选中者,留在宫里随侍皇帝成为妃嫔,或被赐给皇室子孙做
福晋未经参加选秀女者,不得嫁人。
乾隆五年(1740)进一步规定,如果旗人女子在规定的年限之内因种种原因没有参加阅选,下届仍要参加阅选。没有经过阅选的旗人女子,即使到了二十多岁也不准私自聘嫁,如有违例,她所在旗的最高
行政长官——该旗都统要进行查参,予以惩治。
乾隆二十年(1755),再次补充规定:应阅视的秀女,在未受阅选之前私自与宗室王公结亲者,其母家照隐瞒秀女例议处。至于参选秀女的年龄,根据清宫档案,到清末光绪年间,最小的是十一岁,大的可达二十岁。
洪武十四年(公元一三八一年)下令从苏、松、嘉、湖等地及浙江、江西二省选民间十三岁以上十九岁以下女子以备后宫,选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无夫妇女以充女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