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民营企业上班,老板与一高层管理员之间有问题,2006年初在合同未满情况下,高层管理员离开公司后,找人合作另开一家公司,经营的范围与本公司一样,并到法院去起诉公司,要求得到该得到的那部份(应该是有关公司招聘此人时答应的条件,由于是合同未满所以公司还没有兑现),现在此官司正在审理当中.
该高层管理人在06年3月份以新开的公司名义签了一个合同,此事正巧我知道,无意中被老板知道我知道此事,老板要我把此事写下来,比如:卖什么产品,什么时候签的合同,跟哪家合作单位签的,而且还要我写明,我是从哪里知道此消息,是谁什么时候告诉我的,还要把告诉我的此人信息也一并写明,并签字,作为证词,我不想这么做,我该什么办呢?
如果非得有写,那么签字后,我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希望有懂此法律关系,帮帮我,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