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摩托车发生擦挂,后面发生的问题求助

9月8号上午10点在公路上和摩托车发生擦碰,事件的起因是这样,一载人摩托车在左车道正中行驶,我车在正后方鸣笛数声,前方摩托车不让行,我车只好转入右车道行驶,然后鸣笛加速超过摩托车,就在汽车要过四分之三车身的时候,摩托车司机突然右转向我车靠拢,擦碰到了我车后保险杠左侧,当即摩托车便倒地往前滑动,我车当时也未直接停车,往前开了10米左右停车,左侧车身压在了左右车道中的虚线上。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看到了全部情况,我向该司机索取了联系方式。随即我们报了警和120急救,同时通知了保险公司。120先到达事故现场,我妈跟着受伤的司机和乘客和120一起去了最近的卫生院检查,我们夫妻留待交警到达现场,交警了解了情况后拍照取证后便去了卫生院看伤者,我们等待着拖车将摩托车拉走后,再开车去卫生院,交警便通知我们去交警队处理事故责任,司机脚上手上有擦伤,简单包扎了就和我们一起到了交警队,这时司机的女儿赶到,要求先不定责任,要让她父亲和另一个乘客先住院检查,再让我们付住院费,等到医院说没问题了再来说处理事故责任的事,我方因为我母亲先行交纳了卫生院拍片和医药的费用,受伤两人都说没有多大问题,也能正常行走,便认为对方是故意找事,所以坚持不付住院费。对方便和交警说明,要转院治疗,等到完全好了再来处理。其间她还特意吩咐交警要扣我们的车,而交警并没有扣车只是让我们两方协商好了再来处理。

等到9月24号对方才通知我们去交警队定责任,因为经过各个朋友的意见,说我们如果认全责的话,会节省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反正也是保险公司负责。到交警队之后,我们便和交警说明对方的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认定的赔付标准前提下,我们认全责。于是交警便开好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责任认定书上的日期居然是定的9月8号那天,而不是当日24号。我们当时没有细看责任认定书,便签字盖了手印。接下来交警便让我们拿着事故认定责任书去取受伤司机的摩托车,到了停车场之后,摩托车司机要求我们付停车费用和拖车费用,我们说这个保险公司不认可的费用,不会承担,当日便不欢而散,而对方事先给了我们住院的票据让我们去报销的,也都要回去了,他们说要走法律程序。我和保险公司的人联系后,保险公司的人说随他们的便。

后来接到对方请的律师打来的电话,要求我拿出我的车保单复印件给他们,说是要找保险公司索赔什么的,我电话我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后,告之我没有义务为对方提供我的保单复印件,责任定下来该怎么报销就怎么报销,一万以内都是直接赔付的。我跟对方的律师讲明不提供保单复印件后,对方说那我们只能告你了,我说你想告就去告吧。

如果我接收对方的传票,应该怎么去做?假使他们只告我一方,我要去把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吗?

我回来细细看了一下简易事故认定责任书,上面是说由我们负全部经济损失,这样的话,保险公司不认可的费用,甚至于是些不合法的费用,那就一定得由我们来出了?比如拖车费停车费(这个费用是不合法的,因为拖车方从头到尾都未告之是收费服务,否则我们有权选择),对方的营养费误工费等?还有就是对方在下了责任认定书后还是故意不取车,这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也是全责一方承担吗?如果这样的话,我们能不能重新改判定责任,因为当事是为了省事而接受的全责,结果没想到现在要整这么多事出来,如果要改责任该如何办?还有我们留下的那个目击者司机电话还有用吗?谢谢律师,万分感谢。

首先,就本事故描述而言,事故责任认定你方全责稍有牵强,对方存在明显的变道行为,即使认定你方右侧超车,充其量也是同等责任,不过这已经是题外话,你方已经承认事故全责且交警已经明确了事故认定书的结论,这个责任划分已经不可能变更。

其次,目前的情况是对方选择采取诉讼途径解决赔偿纠纷,这样的话如果你方的保险额度足够的话从某种角度看对你方反而有利。如果对方起诉,你的保险公司将同列为被告,这个是流程规范,不需要你方去折腾,对方的律师应该非常清楚。所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损失证明材料的索赔,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另外i啊提到拖车费、停车费的问题,只要这些不是因为对方车辆事故中被损坏导致无法行驶,拖车费、停车费都属于间接损失,同样不会被支持索赔,对方那个故意拖延处理导致额外产生的停车费用只能够由对方自行承担。

最后,有关改责任以及目击证人的问题已经不需要多作考虑,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旦出具,事故责任划分原则上已经完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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