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

如题所述

一、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
1.全面落实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含教学点,以下同)的管理职责。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培训机构依法规范办学。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办学所在区提出独立办学申请且达到办学条件的,所在区应依法审批,不得额外设置门槛;中心城区已经存在的、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目前暂时达不到独立办学条件、以原审批区培训机构名义办学的,要严格履行备案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学场地所在区与原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依法加强管理。自2014年专项治理后,培训机构不再跨区设立分支机构。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办学所在区应将其作为无证办学机构履行管理职责,报请属地政府并会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对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调查清理。中心城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所属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跨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清理,并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清理结果。
二、进一步加强备案管理
1.落实培训机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凡发布宣传广告与招生简章的,应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告。同时,要切实加强事前审查及事中、事后的指导与监管。
2.切实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或简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利用名校名师的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不得有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行为,不得故意欺骗或误导家长与学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培训机构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开展宣传,依法处理培训机构因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学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办学许可证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专项治理情况,对所属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范围和内容进行清理规范,不得出现无具体业务范围及办学内容规定的培训机构。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指导所属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要求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任何培训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得擅自开展办学许可证上未载明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收费监督管理
1.坚持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培训机构要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培训机构合同管理。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与学员(或未成年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要体现权利、义务对等与公平合理原则,杜绝出现免除培训机构责任、无理加重学员责任、强行排除学员权益的霸王条款。
3.妥善处理培训机构的学员退费。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维护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督促培训机构向学员开具规范的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与学员因退费出现纠纷时,教育主管部门应协调涉事培训机构积极处理。调解无效应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生培训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培训机构认真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推动行业自律,体现社会责任。培训机构要认真履行《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不得以各类义务教育成绩与培训入学挂钩,不得举办与义务教育升学相挂钩的培训班,不得为义务教育中小学招生入学提供考试等服务,不得有奥数、学科竞赛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六、进一步加强任职教师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教师,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与手续。各培训机构要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务工合同,明确双方的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任职教师合法权益。
七、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自身职责与职能,按照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管理职责。对所属培训机构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分别提出实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努力维护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每年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年度登记进行摸底调查,及时发现、处理未经审批的无证培训机构。需要进行取缔的,应报告属地政府并提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八、进一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所审批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检情况、检查清理的相关情况、辨别合法培训机构的方法及渠道、学员与培训机构发生经济纠纷后的处理权限及流程等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有关媒体加大公示公告等宣传的力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社会公众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及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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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22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安全是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首要责任。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制度上更加健全,措施上更加有力,落实上更加到位。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成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构安全管理工作。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行政负责人为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每年(每个培训班次)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要进一步明确学生上下学途中、教学场所、教学班和各教学环节、重点时段的具体责任人,细化具体工作。
三、立即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立即行动,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要亲自负责,组织精干人员,对办学场所内部及周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全面查清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并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务必深入细致,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要有原始台账备查。
四、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的要求,投入必要的安全经费,从严管控,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要严格准入制度,防止精神病患者、来历不明人员等进入。培训期间应配有专门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周边巡查力度,加大巡查密度。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五、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针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特点,要重点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接送登记制度、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门卫值班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防溺水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安全教育工作制度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各类安全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响应速度,提高事故处置能力,确保发现得早、控制得往、处理得好。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社区和辖区民警联系,组成联防组织。要加强值班报告工作,确保发生问题能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争取主动、及时处置。
六、为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因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针对性地对各类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制订防御措施,在发生台风、暴雨、雷电、冰雹、洪水、泥石流、高温、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时,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停止一切学生活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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