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与劳动法的关系

自1995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法》中第三十六条中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与1995年5月1日执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是否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颁布的?若用人单位一定要按照劳动法规定的不超过44小时工作制来施行,那是否是违反了《职工工作时间规定》?
我自己认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为工作时间上限,而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中的40小时工作制是对劳动法的补充。
老板请了一家外国人开的法律顾问公司,专门钻中国法律的空子,下周二那公司的人就要来,我该怎么办才能在这个问题上扳倒他们?
这个问题是我第二次问了,希望来个法律达人能真正的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1、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5月1日,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5月1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关于《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系,从法律层次上讲,《劳动法》属于狭义的法律,《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后者的等级显然没有前者高。二者不一致如何执行,显然如果《劳动法》颁布在后,显然依照《劳动法》;如果《劳动法》颁布在先,那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显然考虑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因此该规定应视为对劳动法具体实施的一些规定。这种理解和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相一致。
3、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1997年5月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即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44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1997年5月1日以后,一律应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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