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11-13
隐私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进行独立支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包涵在人格权范围之内。现代社会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公民个人权利意思的增强,人们要求支配的私有空间日益扩大,希望内心世界安宁和生活环境安宁的精神需求迫切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包括:隐私保密权。如公民个人的病史、婚恋史、健康状况、个人嗜好、家庭成员及亲属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私人生活安宁权。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进行加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查阅,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个人隐私使用权。公民有权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分为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由于我国立法迄今为止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仅仅散见于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
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从民法的角度看,对隐私权的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上述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对隐私权的侵害实际上认为是对权利主体名誉权的侵犯,已将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包容了。
由于隐私权不等于名誉权,在司法保护上难以到位,司法界和学术界提出对隐私权加以明确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此,最高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出的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明确,力度和范围也逐步加大。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隐私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死者的近亲属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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