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边有一个问题,是这样的:委托某个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生产10吨的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3.5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不含税),收回后瓶装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销项税额13600元。
1,我想请问一下关于代扣代缴消费税的问题,委托加工的白酒收回后是由我自己来缴税的,我这个消费税是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算,还是按照这个80000来算呢?
为什么? 有税法上的明确规定吗??
2 收回后瓶装出售,还要不要再交消费税?
为什么,税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吗?
如果有,请明确的写出来。
谢谢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