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未分配利润合并后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吸收合并未分配利润合并后可以这样处理:
1、由合并实施方来缴纳:此种方式,由合并实施方对被合并方的未分配利润负责,具体的缴纳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以是让合并实施方支付一定的现金货币或把有形资产转让给被合并方作为补偿,也可以把不能用现金等价物补偿的资产或权益物赋予给被合并方。
2、 分配给股东:此种方式,对被合并企业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由股东自行处理。由于被合并企业未分配利润跟公司股东占有的股本有关,因此在按照双方协定安排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未分配利润可以按照股本比例分配给股东。
3、 其他: 除了上述两种处理未分配利润的方式外,还可以采取其他一些处理措施。比如,被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可以作为股权调整的一部分,由合并实施方进行支付;或者将被合并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作为保证金留存,供合并实施方支付费用等等。
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双方形成了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在购买法下,购买方用于支付对价的资产按照销售行为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资产的处置收益,所购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也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支付对价公允价值高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多支付的金额,为购买过程中所购买商誉的支付对价;支付对价公允价值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购买过程中产生的利得,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
综上所述,吸收合并未分配利润合并后是有很多种处理方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