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种类详细列举如下:
1. 命令(令): 税务规章的发布与重大行政措施的宣布,仅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单位。
2. 决议: 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同样为下行文。
3. 决定: 用于决策部署、奖惩及纠正下级机关不当决定,同样向下级机关发送。
4. 公告: 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的公开宣告,需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
5. 通告: 事务性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约束性强,无主送、抄送。
6. 意见: 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上行、下行或平行文。
7. 通知: 发布指示、转发公文,上行文时由上级机关对下级,平行文时用于告知有关单位。
8. 通报: 表彰、批评和传达重要信息,下行文。
9. 报告: 上级机关的工作汇报,上行文。
10. 请示: 请求指示、批准,上行文。
11. 批复: 对请示事项的答复,下行文,上级机关需明确表态。
12. 函: 不相隶属机关间的商洽、请求和答复,平行文,有特定使用规定。
13. 纪要: 会议记录,国家税务总局有不同类型的会议纪要。
在处理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事项时,税务机关需参照税收法律、法规,如有普遍执行需求,应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2012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12〕92号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电子公文、附则11章12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