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情况:对方走在机动车道上,被我从后方开车撞到,当时道路情况比较特殊,那段路正好没有人行道。交警以此为依据,说行人走机动车道有必然性,主观判定我全责。判定依据全凭当时的口供,事后没有在做过问询。我听说36条应负全责里面就有行人走机动车道应负全责的规定,不知交警这种判罚是否合理。
对方伤情:无骨折、内脏损伤、颅内无出血,有表皮擦伤、脑震荡。住院10天,家属主动要求出院。考虑到对方家庭困难,伤不大,保险够赔,尽管对处罚结果有异议,但还是愿意承担全责。
目前状况:医药费我家全额垫付,车子做了司法鉴定交了5000押金取回来了。但不能修。对方无任何理由,但就是拒绝去交警队。狮子大开口向我个人要钱。由于对方不去交警队,事故认定书没法下达,保险的下一步环节就走不了。
我该怎么办?这方面有没有法律时效?对方一辈子不签字,我的车就永远不能修,保险永远不能理赔?因为毕竟已经判我全责,我也愿意承担,对于这种对方完全有利的判罚,对方还不签字,怎么办?
现在车因为有破损,租的车库,医院费刷的信用卡,对方久久不签字,还没有人任何理由,我可否就此到到院起诉,要求赔偿有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现在对方不起诉我,也不去交警队。
按照法规流程,对方不去交警队,不去的话,交警不能宣告判罚,这个判罚是不是就不能生效?
现在就是这个可笑的局面,判我全责,我都签字了,对方不来,等于全责没生效,保险啥的都走不下去。
所以无奈,我只能考虑是不是我以对方判罚有利还不签字为由,我起诉他,让法院判罚我的全责生效。
可笑的局面啊,我得起诉让法院判我全责。
现在他家就是知道自己没事,想多讹钱,但是知道就是他告我,也告不成,所以想以签字为威胁,不签字,我就没法理赔。
交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对方不签字,他们会有办法处理的;对方不签字,此事和无关,按照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执行就可以。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事故现场:当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车主必须要在第一时间内亮起车辆的危险警告灯,并在车后面设置危险警告标识牌。这样做的好处就是防止有后面的车进行追尾的碰撞,从而保障车内的人员以及车辆自身的安全。
除了设立了警示标识以后,还要对事故的现场进行拍照取证,这是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论的事故证据,在移动车辆之前进行拍照的方法主要是为了避免车主不认问题出现。再填写相应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这样就可以到定损机构进行车辆定损,从而完成相应的维修与检测工作。
马上停车:在汽车运行安全的情况下马上停车,关掉引擎(以免汽车起火)并打开紧急灯让其闪亮;立即记下对方车的牌号(车上应随时备有笔和纸,甚至照相机),以防对方在出交通事故后开车跑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