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主义,主张以民族为人类群体生活之“基本单位”,以作为形塑特定文化与政治主张之理念基础。具体的说,其主张为:民族为“国家存续之唯一合法基础”,以及“各民族有自决建国之权”。既民族至上上的观念。 民族与民族主义 要想了解民族主义,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族.民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文化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认同自身的为一个团体的稳定共同体。 民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区别 首先要区分民族和国家的差别,国家主义是以国家之上(例:苏联).而民族主义是以民族至上. 民族与民族共同体 民族共同体一词并非空穴来风,民族共同体指多个民族在同一地域(既国家),同一政治经济生活下发展出的团体,而各民族之间没有过多的文化上的联系. 民族主义与种族主义 不可否认民族也以血缘的形态呈现,但他们的差别太大,种族主义指一种自我中心的态度,认为种族差异决定人类社会历史和文化发展,认为自己所属的团体,例如人种、民族或国家,优越于其他的团体,属于一种极端偏激的思想,也是掌权者对外族隔离压迫的工具. 民族主义与民族观念的差别 虽然民族主义的理论诞生于并不代表我国历史上没有民族这两个词.民族主义只是让民族观念系统化,理论化. 欧洲民族主义的诞生 民族主义亦特指民族独立运动之意识型态,即以民族之名义作出文化与政治主张,如今通常用以叙述英格兰;民族主义也同时被称为凝聚民族共同体的学说。民族主义的两种度量标准(与相异的方法论)为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之《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以及利娅·格林菲尔德(Liah Greenfeld)之《民族主义:现代化五途》(Nationalism: Five Roads to Modernity)。 民族主义者以明确的准则为基础界定民族,以自其他民族区别,并据以判定“孰为民族之一员”。其准则可包含共同的语言、文化、以及价值取向,但于今最主要者或为族群意识(ethnicity),即种族上之归属与跻身其中之地位。民族之“认同”与以上两者以及族群上之“归属感”皆有相关。民族主义者视民族性为排他且非自主,也就是不像其他自主性团体般可自由加入。 民族主义以民族特色看待人类活动。各民族有其民族表征(national symbols)、民族特色(national character)、民族文化(national culture)、民族音乐、民族文学( national literature)、 民俗(folklore),甚至在若干例子中,尚且带有民族宗教(national religion)。个人作为民族之一员,共享民族性价值体系与民族认同,敬佩民族英雄,进食民族性菜肴,从事民族性运动。 因民族已成为国家结构的主流,民族主义对世界历史和地缘政治影响巨大。世界上绝大多数人口都生活在─至少是名义上的─民族国家之中。“民族”(nation)一词常错误地被等同于这些国家政府(state)。民族国家之目的在确保民族存续,保持身份认同,并提供民族文化与社会性格(ethos)可支配的地域。民族国家大多诉诸文化与历史神话以自证其存续与“法统”(legitimacy)。 民族主义者认可“非民族国家”的存在,其实,早期的民族主义运动往往是针对帝国,诸如奥匈帝国之伦。梵谛冈是为了天主教的领导权,而非民族,所存在的主权国家;而伊斯兰教徒寻求于全球各地所建立的哈里发为另一个非民族国家的例子。 具民族认同,并以民族国家为法统之任何人皆可称之为“民族主义者”。依此理念,大多数成年人皆为“消极性的民族主义者”。然而,如今所谓之“民族主义”一词涉及以政治活动(或涉及军事)支持民族主义者的主张,其中或包含分离主义、民族统一主义(irredentism)、以及军国主义,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包含“种族清洗”。政治学上(以及媒体)倾向注意这些极端类形的民族主义. 中国民族主义的诞生与发展 中国民族主义是从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即民族,民主,民生)诞生的.在清帝国民族压迫赤裸裸的暴露在被奴化的汉人眼前,越来越多的汉人醒悟了.但最后,"三民主义"变成了"新三民主义",把民族改成了民族共同体,这可以说是民族主义在中国消失. 对民族主义的争论 民族主义的一般性定义极为广泛,其争议遍及古今。民族主义的例子极其多样,论及民族主义不时引致极端性的情绪,使得表述并定义民族主义极为困难。一个反覆发生的争议是,人们以自身地区性的经验来定义民族主义。对布列塔尼的民族主义者而言,国家民族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争为论战焦点;对其他地区而言,其间的差异或无关紧要。民族主义的支持者经常担忧,因民族主义冲突所产生的负面结果、种族冲突、战争、与内政上的冲突,会归结至民族主义本身,导致旁人以负面角度看待民族主义的一般性观点。他们认为经由最负面的观点看待民族主义为扭曲原意。过份强调争端,定将对一般性争论的注意力转移至民族国家的特征等个案。 民族主义者的运动不一定声称自己的国家优于他国。他们或者就是主张,一个民族在容许自治的情况下,最好能够分离,即民族自决之原则。然而,这经常承受来自有不同身份认同与法统的“敌对阵营”作意识型态上的攻击。在以巴冲突中,双方皆主张对方并非真正的民族,故无权建国;沙文主义(chauvinism)与极端爱国主义(Jingoism;主张对外实行战争政策)过份主张民族间的优越性;民族性的刻板印象极为常见,多具侮辱性。以上这些都是民族主义运动者抬头的现象,也值得注意,但不足以成为民族主义的一般性理论基础。极端类型的民族主义者几乎全然自认为本国优于他国,而最极端的民族主义甚至会寻求摧毁非我族类的文化,导致种族灭绝以及世界性的浩劫。 民族主义的理论之争 [编辑本段] 首次对民族主义之研究为民族主义运动者的整体性的历史论据。马克思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在十九世纪末对民族主义运动所提供的政治性分析,后来活跃于中欧与东欧。民族主义大部分的社会学理论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若干的民族主义理论为民族主义者自身所顾虑之争议,如属不属于同一民族,以及“归属”一词的确切意义。新近的一般性争议专注于潜在性的争议,以及国家民族孰先孰后的问题。民族主义运动者自认代表现存之民族,与民族主义基本教义派相互一致,将民族─至少是族裔团体─视同两千年前的社会现实。 现代主义理论暗示,在公元1800年之前,并无人对居住地以外之处效忠。在欧洲,民族认同与国家一统为因应经济与社会现代化所需,自上而下所强加。据此,民族主义冲突为意料之外的副作用。 较新的民族主义理论受后现代主义所影响,强调民族为社会结构现象。潘乃迪克·安德森将民族表述为“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恩斯特·格尔纳(Ernest Gellner)评论道:“民族主义并非民族自我认知的觉醒:它只是在不存在民族的各处虚构出(invent)各民族。”(安德森与盖尔勒的“想像”与“虚构”等词为描述用的中性用法,并非暗示民族为虚构或者想像。)现代的理论则视印刷术与资本主义等事物为民族主义之所必需。 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则提出综合传统与后现代的观点。据史密斯所言,形成民族的先决条件为(现存或历史上的)确定的祖国、高度自治、具敌意的环境、争斗的记忆、宗教性的核心、语言文字、特殊的习俗、历史记录与想法。史密斯认为民族经由全体人民(非仅精英份子)、法制与政治体制、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国际承认、与划界等条件的汇聚,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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