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时,被申请人如何处理?

民法中,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处理中,申请执行人起诉案外人的被称作许可执行之诉,如果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的,为共同被告,那如果被申请人在许可执行之诉中反对的是第三人的怎么处理?

我们遇过这样的案件,在民事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同意以房抵债。申请执行人即原告申请执行房产时,被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案外人却对此提出异议,处理上:法院就针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庭审,三方到场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书结果决定是否执行。追问

恩,是这样的不过,而且存在两种情况:若是法院经审查发现案外的第三人异议成立,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此时申请人为原告,提出异议的第三人为被告,如果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的,列为共同被告,但若被申请人,提出的意见是反对案外异议人的怎么处理?是作为被告还是不处理?

追答

不好意思,我参与的许多执行案并没有提起过许可执行之诉。根据实务经验来看,如果被告的诉求与申请人一致,应该与申请人为共同原告;如果被告的诉求与案外人一致,应该与案外人为共同被告,如果被告的诉求与申请人和案外人都不一致,就应该为第三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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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08
刚才看错了,以为是执行异议之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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