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事项补领婚姻登记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受理条件 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当事人亲自到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申请人提交 材料清单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原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合影照三张;补领离婚证的提供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办理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证件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 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5元/对、离婚证书工本费5元/对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每周六、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办理地点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松江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
办事事项 收养登记(收养本市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受理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双方年满30周岁; 5、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1、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 被收养人年龄必须不满14周岁。 申请人提交 材料清单 1、 申请书; 2、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 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 单位证明; 5、 健康证明; 6、 弃婴证明; 7、 旁证公证书; 8、 寻亲公告; 9、 无子女证明; 10、保证协议书; 11、收养人一方原系精神病患者,应提交区(县)级以上精神病防治院出具的现已治愈或处于病情稳定期的证明; 12、病残证明。被收养人是病残儿童的,须提交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证明; 13、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14、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彩照2张。 受理部门 上海市松江区婚姻登记管理所 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递交证件、证明→审查审批→登记(发证) 办理时限 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从受理次日起30日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发证。 办理时间 每周二 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松江区市民服务中心)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