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已过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可否主动审查并裁决

如题所述

【案情】 

  2012年3月7日周某向张某借款80000元,王某提供一般保证。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还款。张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王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 

  【分歧】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发现保证人保证期间已届满,但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是否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并进行免责裁判?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即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既然是一项实体权利,那么不管王某是否对保证期间提出抗辩,法院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援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免除王某保证责任的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未以保证期已过提出免责抗辩,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保证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既然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那么法院就不应依职权主动干预,也即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援引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而除斥期间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王某主张权利,虽然保证人未进行免责抗辩,但并不表明其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主动审查是否已过保证期间的事实,主动援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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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10
保证期已过,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不能主动审查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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