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纳税义务时间节点是什么是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还是发包方实际付款时间?那些条款对此有说明?

胡乱回答者,殃及子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财税〔2017〕58号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预收的工程款应该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两回事。预缴增值税只是相当于预先交了一笔税钱,可以使当期少交一笔税金,而纳税义务产生时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增加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同时,按照前述四种情况确认纳税义务,预收工程款自然而然会形成纳税义务,不用特意关注它,更不要在开工时把预收账款全部确认纳税义务或者按照完工进度确认纳税义务。追问

再麻烦您一下,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后15日内付款至合同额70%,结算审计出结果后15日内付款至95%。 2017年1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2月20日审计单位出示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结果如何计取税率?2018-32号文规定2018年5月1日七税率更改为10%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