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什么是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会计销售,指并未对外销售货物,一般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的确发生了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在税法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分为三类:

一是代购代销行为;

二是总分支机构间的货物调拨;

三是自产、委托加工等货物在内部使用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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