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胡中华,在汝南县开办私人水泥厂,办理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环境等合法手续,每季度有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可是汝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却以我非法经营为由把我刑拘一个多月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而将我释放并同时办理监视居住。现在即将期满。根据刑法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我从事的水泥行业不在规定的涉嫌非法经营罪范围内。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经济案件追诉立案标准】不能立案侦查,检察院已经不批捕本应撤销案件,可是县公安局仍对我死缠烂打,据说是奉省公安厅长的命。我不相信厅长大人会下达让县公安局歪曲法律随意抓人、践踏法律的命令的。我想问问还有没有天理,还要一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