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中国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遂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拒绝付款。问开证银行这样做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