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

中国某公司从外国某公司进口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支付方式,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对该外国公司议付了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中国公司收到第一批货后发现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规定,遂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下卖方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拒绝付款。问开证银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承诺,只要单据符合要求,中国银行作为开证行就必须付款。现在中国银行根据你公司要求拒付了,一定是找了个单据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理由,而不是以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作为理由的。如果是单据没有不符点,那1)拒付不成立。2)由买方验货,出具验货证明,将此验货证明作为信用证项下的一种单据,或许可以保证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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