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哪些

如题所述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

2,党组织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行为(第一百一十四条) ;

3,党组织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行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要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在思想认识上、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部署,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执行到位。

扩展资料

党的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指党组织或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在党的工作中包括党的群众工作中,不履行或正确不履行管党治党等职责,给党的事业造成较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行为。新条例中主要规定在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和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的处分部分违纪行为。主要可以分为: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把权力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部署上,按照规定权限行使权力,不超越用权的界限,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任意妄为,按照规定的责任行使权力、不逃避约束。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职渎职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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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1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七)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八)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九)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十)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十二)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十五)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十六)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十七)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十八)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

扩展资料:

党组织有失职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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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4-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中第121条,122条,123条对于党组织失职行为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扩展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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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4-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对“党组织失职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在6个方面:

1、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2、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3、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4、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5、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6、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党组织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扩展资料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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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4-14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的失职行为包括:

1、(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玩忽职守的。

2、(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的组织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职责的。

3、(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方面失职的。

4、(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5、(第一百二十五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扩展资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失职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关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党的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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