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多少算控股公司

如题所述

《创业者一定要了解的9条持股线》一文中,我们介绍了九条关键持股比例及对应权利。但是,如果创业者直接持股比例不足以控制公司,这时候该怎么办?
本文梳理了持股不足仍可以保障控制权的七种方法,供创业者、投资者们了解。
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论出资多少,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事务执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创始人可以设立有限合伙持股平台,自己担任普通合伙人,其他股东担任有限合伙人,以此实现以小搏大的目的。
比如,很多公司采用有限合伙方式设置员工持股平台,正是为了激励员工的同时,不分散实际控制人的表决权。
金字塔股权架构指创始人通过层层持股,实现对该公司的控制。这种方式下,创始人通过直接持股控制第一层公司,再由第一层公司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
层层持股后。创始人能以有限资金放大控股比例,实现控制杠杆效应。很多大型集团公司,都采用这种方式形成庞大的资本系。由于税负等问题,对于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不建议设置过多层级。
比如A股上市公司天士力,实际控制人通过四层公司持股,实现超过3倍的控制杠杆。
双层股权架构又称AB股、超级投票权。通过双层股权结构安排,企业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两类股票,以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目的。
比如,公司发行“1股1票投票权”的A股和“1股N票投票权”的B股,从而保证创始人以较少的股权掌握绝大多数投票权。很多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都采用这种结构。
比如科创板第一家采取AB股的公司优刻得,约定季昕华、莫显峰及华琨三位共同控制人持有的A类股份每股对应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所持B类股份的5倍,从而三位控制人以23.1197%的股份掌握了60.0578%的表决权。
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部分发达国家证券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均支持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安排。
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创始人代持部分股东的股权,使得创始人名义持股比例超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从而实现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
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不出现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若无特别约定,其在公司的表决权均由显名股东行使。
虽能实现控制,但股权代持存在较多风险(详见文章《「干货」股权代持前,一定要了解的事》)。若采用,需要在代持协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层面做精心安排。相比股权代持,下文的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风险更低。
通过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部分股东将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创始人,以增加后者的控制权。
相对而言,表决权委托的控制效力较弱,通常与其他方式搭配使用。
比如,2010天虹商场IPO时,因前两大股东分别持股46.611%、44.298%,不利于公司的治理效率。故双方约定,二股东将占公司总股本16%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授予大股东执行,并将此约定载入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等重要文本。
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创始人与部分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当一致行动人意见产生分歧时,其他股东跟随创始人投票。
比如A股上市公司志邦厨柜IPO时,由于主要股东孙志勇、许帮顺先生分别持股32.4%、31.59%,比例相近。为达到共同控制,两者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由于一致行动协议可以仅约定部分特定事项,控制力度相比表决权委托甚至更弱。
通过在公司章程做特定规定,股东会赋予创始人对特定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如此,即使创始人持股低于50%,也能对重大事项产生决定性影响。
相比前述方式,一票否决权用否决来影响重大事项,属于相对消极的控制方式。
比如,OFO从曾经的资本宠儿沦落为弃儿,马化腾将关键原因总结为一票否决权。当时,经历多轮融资后的OFO,董事会中共有五位董事握有一票否决权,意味着重大事项的通过需要五位董事一致同意,极大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率。这种畸形的安排,一定程度导致了这场资本悲剧。
所以,一票否决权有用,但须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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