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一)入库质量管控
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规定,采购的政府储备粮源和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其储存品质指标应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粮食入库平仓后应进行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在验收检验的组织方式和要求上,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依职责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
(二)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
严格储存和出库环节的质量管控,是确保政府储备常储常新,关键时候“用得上”的必然要求。既要加强质量内控,夯实承储单位落实并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的逐货位检验,检验结果按时报送,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也要强化外部监管,及时掌握储备粮食的质量情况。既要建立政府储备粮食逐货位质量安全档案、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制度等刚性约束,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也要做好对承储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承储单位强化管理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提升管理能力。
(三)检验机构要求
检验的客观、真实、公正不仅关乎检测结果和承储单位的权益,而且关乎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严格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要求。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应现场扦样,扦样方法、程序和扦样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扦样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有效方式,确保扦样过程规范、公正、真实。严格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委托检验任务的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要求。
(四)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指出,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强化监管,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重要体现。办法主要从粮食和储备部门的职责、检查内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同时明确了承储单位的配合义务、及时报告义务、整改义务等。
法律依据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开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对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管和年度考核。
国家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垂管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依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集团公司)和地方储备运营主体对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承担政府储备粮食储存任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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