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是计算在劳动时间内的,属于带薪假,在其女职工怀孕第1—6个月期间,可享受1天产检假期,怀孕第6或者7个月,每月1天产检假;怀孕8个月,每月2天产检假;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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