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农产品: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加计抵减: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所有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比如,适用加计抵减的企业,不限于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进项,其他业务只要是属于本企业的进项税额均可加计抵减。
要注意:
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比如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
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另外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③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