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职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800,报销比例为9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800,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2.退休
70周岁以下(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70%,补充医疗保险15%,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70周岁以下(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80%,补充医疗保险1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70周岁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1300,报销比例为80%,补充医疗保险05%,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2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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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