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卡有钱可用余额为0,不能取和转账,账户状态:只收不付,请问是什么情况?

如题所述

银行卡被冻结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则法院将有权对其银行的存款及持有的物资实行冻结,并通知有关的银行或上市公司协助执行。

银行存款和物资财产被冻结后,被执行人在解除冻结前不得提取或支用、转移。但若在规定的冻结期限内,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人民法院则可通知解冻,解冻后,其存款和物资仍可正常使用。

1、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被冻结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

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实际偿还能力来制定透支份额,当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银行卡。

3、如输入密码三次连续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银行卡密码锁住,与冻结差不多,但不是冻结,24小是过后会自动解除。

4、银行卡如被连续挂失多次,被银行方面认为有恶意挂失的嫌疑而予以冻结。


扩展资料:

司法冻结主要特征

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

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

司法冻结主要对象

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实施办法》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

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

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司法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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