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如题所述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由《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严格管理。第二章明确了经营者的准入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拥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自有船舶运力需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其次,经营范围需明确,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还需有详细的航线营运计划。此外,经营者需要配备与其业务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高级船员比例也需符合规定,并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审批过程通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个人申请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需符合相应条件,拥有不超过规定吨位的自有船舶,并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关于安全管理和劳动合同比例的要求。取得经营许可后,经营者需办理工商登记并持有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场统计和公布运力供需信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运输安全。


对于特定航线和水域,根据市场情况,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能会暂停新增运力许可,以确保公平公正。外国企业和个人不得直接经营水路运输,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参照执行。终止经营的经营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许可并交回许可证件。


投入运营的船舶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包括与经营范围相符、拥有有效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需符合要求。新增船舶投入运营需要提交相关证件申请船舶营运证件,船舶必须随船携带营运证件。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进出港时会检查营运证件,无证船舶将被禁止进出并通知相关部门。


国家在新船型技术标准出台时,会考虑对旧船进行更新改造或补偿,以保障运输安全、水环境和能源效率。特殊情况下的外国籍船舶使用需经国务院许可,并在特定期限内执行。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公布《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该《条例》分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附则6章4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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