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辅警敲诈案二审改判的法律原因都有哪些?

如题所述

原因有两点:其一是女辅警许某存在自首情节,其二是虽然许某有错在身,但是与她发生关系的那些男士也有错误。因此在二审的时候不光减少了对许某的判刑,并且还减少了对她罚款的金额。其实二审的判决更能够让更多的人信服,因为这件事情虽然始作俑者是许某,但是我们根据她敲诈勒索的对象来看,应该是双方之间达成了某些协议的,因为女生在社会上算是弱势群体,一个弱势群体却能够去威胁那么多有权势的人,可想而知这背后隐瞒的事情。

虽然这个是社会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社会了,但是女性最在乎的还是自己的清白,没有哪个女生可以将自己所经历的事情公之于众。许某在自己任职的几年时间内,分别与公安局局长,医院院长等人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有两种可能,其一是许某为了自己的前途因此自愿献身,其二做这种事情并不是她自愿而是她迫不得已。而后,许某对与她发生关系的人进行敲诈勒索,每一种方式都不是私下进行的,而是将事情闹到了台面上,她以怀孕流产等事情大闹这些人的单位以及家里,最终许某进行了自首,那些曾经与他发生关系的人也都被大众所熟知。

即使我们知道女性是受到伤害的一方,但是一个巴掌拍不响,许某自己的经历也是他自愿的,也许他在那段十年间内受到了很多职务上的便利,让他的生活也变得顺风顺水了一些。即使自首了,他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在一审的时候,主要责任是在许某的身上;二审能够有一个这样的结果也是在侧方面表示,许某可能是因为权威的关系所以被迫发生的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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