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明细表2020

如题所述

1、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赔偿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某些问题的确定精神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适用于决心。

2、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债务人对处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按照第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手术费用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人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3、损失时间成本

第二十条受害人不工作的时间和收入确定。

缺席的时间应当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受伤或伤残而继续缺勤,其缺勤时间可计算到计划伤残日期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损失劳动费用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他或她的平均收入在过去的三年里,这样可以计算指的是平均工资的职工相同或相似行业的地方法院起诉。

4、护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对护理人员的人数和护理期限进行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工资损失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同级护理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照顾期间应计算到受害者能够照顾自己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5、运输成本

第二十二条。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费用以及护送其就医或转到医院的必要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有公票支付;相关证件应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次数一致。

6、医院的伙食补贴

第二十三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食品津贴标准确定。

因客观原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医,不能住院的,赔偿受害人及其押送人实际支付的膳宿费用中合理的部分。

7、残疾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依照受害者的工作的能力的程度或残疾的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地方法院起诉前一年计算在20年后的日期确定残疾。但是,对于60岁以上的人,年龄的增长每年减少一年;第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计算五年。

因伤害致残未减少受害人实际收入,或者致残程度较轻但职业危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的,可以相应调整残疾补偿。

8、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八条,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丧葬费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扩展资料: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应当赔偿各种费用在医疗和减少4102收入由于缺席工作,包括医疗费用、失去工作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医院粮食补贴和必要的营养费用。

受害者因受伤致残,支出增加生活中需要必要的费用和丧失劳动能力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支持工具,是配偶生活费用,和实际需要康复护理,康复治疗费用,费用,后续治疗,赔偿义务人也应当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代理,除了本文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根据抢救和治疗的情况下,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的依赖,死亡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由受害者的亲属在处理丧葬事务,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以及工作时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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