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资格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以下是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内容:

1.九项基本信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应审查如下九项内容。

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包含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的许可证书等;允许公民个人参加投标的证、护照等。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②投标人的生产或者经营业务的许可证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或者经营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许可证。主要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是否完整。必要时可以到相关网站查询。

③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包含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看报告的结论是否表明投标人有完善的财务制度。

④投标人的纳税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税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⑤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纳税情况,从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来审查。

⑥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需具备的设备条件来审查,如是否自有、是否租用、是否与招标项目的规模相符。

⑦投标人的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根据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来审查投标人的能力和参与项目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如专业证书等。对证书的审查,可以按照前面审查营业执照的要求进行。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开标日期前三年内,投标人是否有受过刑事处罚(含行贿处罚);停产停业(含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贿犯罪记录,通过检察院查询。

重大行政处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⑨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进口货物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资格要求。

2.信用信息情况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还应审查投标人是否存在失信不良记录。

3.有无关联企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还应审查是否存在禁止参加投标的关联企业或是不得参加统一项目服务供应商的情况。

4.联合体投标资格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还应审查联合体的投标资格。

5.是否存在代理“禁区”

根据87号令第八条规定,还应审查代理机构不得代理的范围界限。

采购人方面应当审查代理机构的代理能力和权限,即看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存在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进行投标或者代理投标的情况。

6.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特定资格

如果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规定,审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特定资格。

7.是否符合中小微政策优惠条件

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招标项目,应审查中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采购人或是采购代理机构应审查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①中小微企业书面声明。

形式审查:审查其书面声明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实质审查:是否与财务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不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投标人的情况,是否与中小微企业标准不符。

②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

8.资格预审后投标人资格是否有变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应对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资格是否有变化进行审查。已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可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资格发生变化的,应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比较资格预审时投标人的资格情况和投标时的资格情况,已变化的部分,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无变化的部分可不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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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2-28
  关于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招标中的资格要求根据招标的性质和类别不同,会有不同的要求,一般资质要求的内容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有年检的)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注册资金(按照招标项目提出要求)
  3、如果是货物招标:要求相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等;
  如果是工程施工招标:则要求企业有相关的施工承包资质(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等,专业承包资质按照行业还有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4、财务状况;
  5、类似项目业绩(成功案例);
  6、企业信誉(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7、如果是工程招标,还要求有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以及可以投入的设备能力
  8、其他要求(如联合体)

  资格审查主要步骤:
  1、确定资格审查办法,即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 一般采用合格制,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2、制定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标准);
  3、进入具体审查程序:资格审查委员会应进行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和澄清,通过评分排序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4、得出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审查报告,招标人审定合格投标人)

  资格审查一般程序: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投标资格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
  3、详细审查:
  以下内容,按照招标类别和要求分别选择: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
  3)企业生产许可(货物)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3C”认证(货物);
  4)质量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
  5)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非强制);
  6)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和资信
  7)类似项目业绩经验;
  8)信誉;履约信誉记录
  9)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工程施工);
  10)联合体申请人的资格和协议(可能);
  11)其他。
  4、澄清
  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澄清采用书面形式,范围仅限于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限于细节和完整性,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根据《标准文件》,要求澄清可以多个轮次。
  5、评审
  1)合格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评审。
  2)有限数量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方法和数量评审和排序。
  6、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评审后,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向招标人提交资格评审报告。
  7、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招标人审查资格评审报告,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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