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时效期

如题所述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对方提出抗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通俗地讲就是“有权不用,过时作废”。那么诉讼时效为多久呢?请看下回分解。

二、三种时效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未作调整,仍为三年的时效规定。

三、三种时效期间如何适用

二年、一年的诉讼时效时效是《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是《民法总则》、《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及《民法典》施行后,自然应当适用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在刚开始实施《民法总则》时,由于与《民法通则》的一年、二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重叠、衔接关系,所以容易产生适用一年、二年还是三年诉讼时效的混淆。对此混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2号对此予以了明确:

1、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简而言之,由于《民法总则》开始施行的时间是2017年10月1日,因此2017年10月1日之后发生的新的民事行为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不再适用二年、一年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之前发生的民事行为,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一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则不适用三年的规定;如果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一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则改为适用三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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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2
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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