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减除费用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在2018年9月30日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取消附加减除费用。

1.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的修改历程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历次修改情况如表3-25所示。

表3-25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与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历次修改情况2.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

在2018年9月30日以前,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考虑到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明确:自2000年1月1日起,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2006年1月1日—2008年2月29日为1600元/月;2008年3月1日—2011年8月31日为2000元/月,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为3500元/月)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此外,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根据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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