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补开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原税率的票,有规定截止时间吗?

如题所述

没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纳税人补开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原税率的发票,没有规定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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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前的应税行为,已经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之后的应税行为,按新税率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请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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