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原合同签订时间为1年期。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合同到期后,公司人事通知我说,金融危机公司要慎重考虑职员的合同续签问题,提供了2个选项方案给我。一,公司赔偿我一个月的薪水,我办理离职;二,我继续在公司从事原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不变)但合同暂时不予签订,工资维持原水平,三金照常缴纳。公司提出:3个月后试情况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综合考虑我选择二。
之后,公司人事出了一份“再就业托管通知单”给我。
问题:
1. 劳动合同到期后,09年3月-8月我仍旧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何计算?
2. 公司人事09年8月3日,以电话的形式通知我尽快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以主张一个月解除合同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 )?备注:09年8月公司停产放假1个月,人事部门是在放假期间电话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的。这1个月的代通知金,应该是8月份的工资还是9月份的工资?
3. 如何计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08年《劳动法》,能否主张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4. “再就业托管通知单”有何种法律意义。此通知单大致内容为:某某人你的合同已经到期,经公司决定不予以续签劳动合同,将你的档案转到再就业托管中心,请尽快办理手续。下面有我的签名。此通知单一式两份。
期盼您的解答,谢谢。
我实际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从07年10始,正式合同签订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问题:是否计算经济补偿金可以按照实际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
2. 人事09年8月3日电话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是否可以理解为我应该工作到09年9月3日。能否主张到1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金?为什么?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