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自然资源局

如题所述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是吉安县政府负责管理自然资源、规划、测绘、环保等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能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在吉安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该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政策,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以推动吉安县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吉安县自然资源局还承担着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等自然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该局还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自然资源的公平、公正、合法利用。
二、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重点
近年来,吉安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二是优化自然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是加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防止资源浪费和破坏;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通过这些工作重点的落实,吉安县自然资源局为吉安县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做出了积极贡献,推动了吉安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
吉安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吉安县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管的重要职责。该局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吉安县的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了吉安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规定: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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