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请问这里面所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包不包括开除工作?
我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知道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不属于吧?
那是不是按照其他人员处罚呢?
如果按照其他人员处罚,那就是纪律处分,应该不包括开除工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