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计划生育条例的问题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处理:

(一)城镇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城镇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请问这里面所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包不包括开除工作?
我是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知道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不属于吧?
那是不是按照其他人员处罚呢?
如果按照其他人员处罚,那就是纪律处分,应该不包括开除工作吧?

你是国有企业职工,当然要开除,这个不是在条例中体现的,这个开除的政策体现在各地的党委文件中,一般是县(区)级党委出台。因为计划生育的考核主要是针对县(区)级党委、政府的。
如果你生了计划外的话,按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政策,应该是双开对象(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国为你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那是指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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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16
广东胡律师:

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属于国家工伤人员,你不按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话是要承担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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