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暂住证办理条件

如题所述

1、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符合务工5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3年以上、投资创业2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在都市功能拓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1年以上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在城市发展新区,符合务工2年以上、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转移人口务工的、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符合务工3年以上、在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企业务工1年以上、投资创业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