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名字写错了还具有法律效应吗?

如题所述

打欠条名字写错了一个字有法律效益吗


借条写错是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没有要求,只要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在使用期限内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借条写错名字是具有一定的影响。

法律分析

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写明借款人与债权人的名字,但是有些人会有一些身份证与本人叫的名字有所不同,比如有的人身份证是写着李心怡,但是别人写的都以为是李欣怡,对于写错名字的问题或许有人就有疑问了。借条写错名字的做法1、借条上名字写错,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借条如果只是名字出错,则双方可以重新签借条,甚至无需重新签订,只需要在原来的借条上说明情况,并重新签名,打上手指印或者盖章,即可作为有效的正确的借条使用。2、起诉到法院,债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条上的签名跟实际借款人不符,借条还有效吗?


单独最为借条起诉对方,无效,因为名字不是实际借款人。如果能证明钱确实转入对方的账户上,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据,这种借条可以作为佐证,转账记录可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对方收到你的钱,可以要求返还。

借条故意写错身份证和姓名,但是按了手印,有法律效力吗?


借条故意写错身份证和姓名,但是按了手印,是有法律效力的。借条上借款人写的名字是假的,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借款人是被逼写的借条,那么此借条则无效;如果是借款人因为想要逃避债务而故意写错名字的,那么此借条有效。

法律分析

借款人因为想要逃避债务而故意写错名字的,那么此借条是有效。借条签订的有关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借条的签订都会以按手印和签字的方式协定,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用哪只手按手印。摁手印的法律效力若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写形式订立合同的,应该以签字或者盖章来签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认定此合同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法律法规中,签名和摁手印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摁了手印的欠条,若借款人名字是假的,该借条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生活中,各位债权人最好选择选择就是签名与摁手印二者皆用的方式签订借条。借条的格式:写借条时,标题一定要为借条二字,有利于区分借条与欠条,免得造成误会。需要注意的是,欠条与借条所产生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在借条中一定要正确书写出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同时也要写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因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信息有误的情况引起的无法解决的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借条上担保人名字写错有法律效力吗?假如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有责任还钱吗


担保人的作用就是借款人不还钱的时候负责还钱的。担保人名字写错得看什么情况了。担保人A故意写B的名字,当然无效,至少对B不发生效力。如果担保人abc不小心将自己名字写成adc,那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分析

这是不同的几个概念:1,借条是否生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借条是生效的。2,担保人名字不对没有证据的,担保人不担责。3,担保人名字写错如果画押也就是按了手印的,承担一样的担保责任。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在借条中,出现同音字也特别的常见。常见的有“小”和“晓”、“兵”和“斌”、“杨”和“扬”等等,因为名字中的同音字导致民间借贷案无法顺利进行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张某向陈某借款30000元后消失,陈某遂起诉张某。起诉状送达时发现张某的名字不符,随后发现此人意向多人借款,均署名“张X斌”,实际上其身份姓名为“张X兵”。第二种情形:李某向朋友谢景文借款5000元.署名时李某存心将“谢景文”写为“谢井文”。还款期到后方前去索债可李某以从未向方借款为由拒还,谢景文持借条将其告上法院。因为姓名是一人区别于其他人的重要标志,姓名具有完整性,在书写借条时,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都容易导致时间一长,因对方赖账而发生纠纷。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往往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使出借人花更多时间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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