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5条罪名

刑法285条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