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付款,销售方向谁开票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建议收谁的款,开谁的发票。由于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该结算方式同城和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水电、邮电、电话等劳务款项的结算。有付款委托书也不可以把增值税发票开给第三方。所谓的委托付款,实际上就是合同对方委托第三方向合同另一方付款,但这个第三方并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方的付款实际就是合同对方的付款,付款的第三方实际上与合同的另一方并无业务往来,所以合同的另一方是不可以将增值税发票开给第三方的。如果将增值税发票开给第三方,就属于无实际业务往返而开具发票,是需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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