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共分为5号,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第二号的七条内容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
第三号有两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第四号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第五号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
中国军队所需的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
承认日本在中国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二十一条所有条款并非北洋政府签订的最终条款,最后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后续影响:
日本取代德国在山东之特权。中国虽然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为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中提出废除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在华驻军等7项要求,希望取消日本强加的“二十一条”及换文陈述书,但列强纷纷拒绝,并签署将德国在中国山东权益转让给日本,此事成为五四运动之导火线。
该条约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部分条款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
1922年5月11日,美国国务卿布赖恩致电日本和中国政府,称“不能承认……有损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或领土完整、或有损关于中国的国际政策(即门户开放政策)的任何协定或承诺”。此即之后数十年当中,美国对华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认主义”方针。
此后《民四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扩展资料:
历史背景
1914年,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三国侵害支那共和国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政府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支那共和国不得妨碍日本帝国政府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
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政府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日本与韩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
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军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二十一条
1、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2、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3、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4、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5、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对中国的影响
1、丧权辱国。
2、激发了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
各大城市爱国团体奔走呼号,集会游行,誓不承认卖国“二十一条”,并要求惩办卖国贼陆征祥和曹汝霖。上海各界召开万余人参加的国民大会,表示拒日到底。
上海等地工人举行罢工,各地青年学生组织团体,呼吁抗日救亡,掀起规模巨大的抵制日货运动。全国教育联合会决定将接受日本最后通牒的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3、加速了袁世凯政府的倒台与孙中山的上台。
4、改变了中国与列强的矛盾地位:中国与帝国主义的主要矛盾由以英美为首转移到以日本为首。
5、助涨了日本军国主义的气焰。
废除条约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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