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25
当然是打人的是被告!但如果被告是未成年人的话,那么他的监护人是他的代理人!这个不用你操心!
学校也可以告,学生在学校期间,校方是有义务保障学生的安全的!当时最多就是连带赔偿责任,校方是没有刑事责任的!
你可以这样:刑事方面起诉打人的,民事赔偿方面要求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09-09-25
加害人和学校都是被告。加害人其家长只是法定代理人,实际赔偿还是家长赔。责任要看情况而论。
第3个回答 2009-09-25
按照你说的情况,孩子是在校区内被打的,那么学校就应当尽到看护的义务,校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当然是打你孩子的人,可以把学校列为第二被告,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人身伤害,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
第4个回答 2009-09-25
刑事被告是打人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学校在事发当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比如及时制止等,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追加被告,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学校不承担责任。
民事诉讼中,根据学校有无过错应当承担10%~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