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把收回的钱拿去自己使用,没有入公账,这算不算挪用公款或者公款私用?法律该如何处罚?

公司是合伙人性质,有两个合伙人,股份各占50%,并且签有《合伙人协议》,法人拿走的钱里有合伙人的一半。

这不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 这属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两个人合伙开办的公司,这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如果另一个合伙人没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只是通过公司每部来解决,那就不用法律处罚,如果上升到法律途径,就依法办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一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私人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是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及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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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3
如果是两个人合伙开办的公司,这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如果另一个合伙人没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只是通过公司每部来解决,那就不用法律处罚,如果上升到法律途径,就依法办事。
第2个回答  2019-09-14
是的,收回的钱属于公款,公款私用,就是属于挪用公款,这构成刑事犯罪了!

但你要把证据收集齐全后才能撕破脸,视频是最有力的证据,其次是文件。最好确认顾客的确还款,而且款在他手上,而且证明他拿在手上不肯交公。

不要到时让他一句话说我还没来得及交公。
第3个回答  2019-09-13
一、这不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二、这属于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追问

19万的款项,像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处罚?请教一下!

19万的款项,像这种情况会有怎样的处罚?请教一下!

追答

1、没有处罚,这不属于行政处罚调整的范畴。
2、你可以起诉他。

第4个回答  2019-09-13
当然是挪用公款,把公司的钱占为己有,这正是公款私用,这种做法是范法的,是法律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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