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东

如题所述

问:请问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立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如果已经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股东会的时候,但是执行董事还是不肯召集股东会,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一般要求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是独立的法人为条件设立。
设立公司的要件:
1、依法设立(必须)
公司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取得都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证件;
2、以营利为目的
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业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开成的权行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经营权等物权、不同于债权。
4、独立的法人
公司须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我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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